2012年成都市三赛区“会员乐”秋季特比环比赛
一、主办单位:成都市信鸽协会
二、协办单位:彭州市信鸽协会
三、司放地点:凤州北
四、集鸽地点:彭州市信鸽协会、集鸽时间:2012年11月上旬,择日通知
五、参赛单位:彭州市鸽协、都江堰市鸽协、温江区鸽协、郫县信鸽协会、新繁镇、清流镇
六、参赛费25元/枚,决赛上笼收运费5元/羽。
限售4200枚,售完为止;号段:080001—084200
1、单羽奖录取400名和奖金分配(见鸽24小时有效):
名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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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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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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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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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—10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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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—400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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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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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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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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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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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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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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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多羽奖录取5名各奖1000元。以在400名内进六羽为基数,以多快取胜。如羽数相同,综合分速最大者列前,必须是一人一棚之鸽。
3、本届比赛单羽奖前三名和多羽奖前三名发精美奖杯,4—10名发奖牌。
4、设插组赛十取一(10倍奖励)、二十取一(20倍奖励),主办方提取10%作费用:
组别:10元组、20元组、30元组、50元组、100元组、200元组;
5、本次比赛报到期为见鸽24小时有效:出现下列情况时,奖金分配办法如下:
a、放出48小时无鸽归巢,单羽奖及多羽奖奖金由上笼鸽均分。(插组赛奖金由参加插组赛的上笼鸽均分,鸽会提取5%;)
b、如在报到有效时间内名额未报满,剩余名次的单羽奖及多羽奖奖金由获奖名次鸽平均分配(插组赛剩余奖金由参加相应插组赛的获奖鸽平均分配,无获奖鸽的插组赛退费,主办方提取5%);
6、2012年成都市三赛区会员乐特比环比赛号段:080001—084200。
7、
彭州市鸽协在会员乐基础上另套设特比环十取一 100元/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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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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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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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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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 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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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名以后每名1000元,以售环枚数,分完为止,鸽会提取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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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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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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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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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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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参赛办法
1、凡承认本届比赛规定的成都市信鸽协会2012年注册会员均可报名购环参赛。登记购环后,一律不退。发行时间:2011年12月06日,售完公布售环数据。
咨询电话:18980909387(市鸽协)、13547939800(彭州鸽协)查询网址:WWW.CDHPA.COM
2、足环损坏不完整、残缺不全者不得参加决赛,不得佩戴双环及标志环。
3、报名者须填写一式三份信鸽比赛报名表。填写应字迹清楚、工整。鸽棚、经纬度地址、联系电话等内容真实,错填者成绩无效。
4、本届比赛采用“爱羽”牌机械鸽钟和“爱羽牌”09款电子扫描计时器。机械鸽子前20名和多羽奖须电话报到,每日输钟截止时间:21:00。
5、参赛会员应按说明书正确使用鸽钟、电子扫描器,密码条必须缠绕在投放柱上,大头朝上,放入鸽钟内,空格打入和空格以后计时成绩无效。本次比赛封鸽钟,加盖暗记章。
6、对参赛会员成绩不真实者,欢迎进行举报,(举报须是实名 )并将对举报者信息进行保密。裁委会有权委派裁判员到棚执裁和对进奖鸽进行查棚,到棚执裁及查棚时不配合和被俘鸽、死亡鸽、无鸽者成绩无效。
7、本届比赛,如遇到政府行为,地震、禽流感、车辆故障、交通事故、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,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进行,可视情况延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。由此造成的损失,只退参赛费,举办单位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。
8、会员所得奖金税费由会员自理。
八、申诉和纪律
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判罚不服要求申诉,必须提交书面文字材料(口头、电话申诉不予受理),同时交纳申诉费2000.00元,如胜诉,申诉费退还本人,如败诉,申诉费不予退回。从公布成绩后24小时内为接受办理申诉的有效时间,过期不予受理。
九、特别提示
1、 参赛者在比赛之前,必须对电子鸽钟设备进行检测,提前做好参赛鸽信息的录入工作。
2、 扫描器属电子产品,随时可能出现故障,请提前作好准备和检测。赛鸽归巢后扫描器20分钟不传,须及时电话通知鸽会,否则成绩无效,责任自负。
3、比赛报到期间,比赛主办方不受理因鸽钟产品质量、安装、操作不当造成漏扫、漏传、无数据或上传超时的诉求。
4、受外界影响造成电子环丢失、损坏、无数据或漏扫等问题责任自负。
5、裁判员只以网络上传有效时段内的正确数据为准,按分速统一排列名次,公布临时成绩。(上传超时、坐标异常一律无效),供参赛鸽主查询,核对,如有异议鸽主应在24小时内申报。对进奖鸽随机查棚,查棚后公布正式成绩。
6、爱羽电子扫描鸽钟使用要求:
①请在比赛报到前对鸽钟进行检测,拔出GPRS天线,检查手机卡内话费是否充足,检查GPS是否正常工作。发现问题请及时解决或与厂家联系解决。
②会员在鸽钟中输入赛鸽信息如有错误,责任自负。
7、电子扫描器厂家提供的网上直播信息仅供参考,不作最终成绩,所有比赛成绩均以市鸽协网站发布为准。
爱羽公司成都售后电话:18980909325;北京:010-82233601 010-82233602 010-82233603
十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,本规程解释权和补充修改权属于成都市信鸽协会。
成 都 市 信 鸽 协 会
2011年12月06日